关于我校在校研究生医疗费用说明和参加商业保险的通知
一、我校在校学生医疗费用说明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7)12号文《关于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完善普通高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自2007年4月起,上海市普通高校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医疗保险体系。现将我校学生因病医疗发生的有关费用说明如下:本说明适用对象为我校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生、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我校大学生在本市的住院、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院为市六医院、市五医院、普陀区中心医院和吴泾医院。
1、普通门急诊
学生普通门急诊一般在学校医院进行,学生需要支付挂号费和10%医疗费。
如果经校医院确诊需要转到校外医院就诊的,可以凭校医院出具的转院单到学校定点医院就诊,学生需要先行垫付所有费用,后由学校报销符合报销条件费用的80%。
2、住院治疗
如果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需要凭《住院通知单》和《关于出具的申请》(该表可以登陆研究生院管理处网站上的“研究生信息系统”,“医疗结算申请”模块申请并打印)到校医院开具《上海市高等院校医疗保障住院治疗结算凭证》。凭《上海市高等院校医疗保障住院治疗结算凭证》并缴纳一定起付费用后即可住院进行治疗。起付费用随医院等级而异,具体为:三级医院自付300元;二级医院自付100元;一级医院自付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市统筹资金支付
3、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师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肾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这些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统筹资金支付,但需要先到校医院出具《上海市高等院校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4、说明
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自理。如:自费购药、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矫形手术费、生理缺陷的治疗费、美容、镶牙、洁齿、治疗秃发、植发、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费用。
门急诊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慢性病可开一至二周。
二、关于参加商业保险的通知
尽管已经将全日制大学生和研究生医疗纳入市医保系统,但是市里还是鼓励在校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以规避意外风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我校2006年及以前进校的学生基本上参加了商业保险,这些学生住院后仍可以进行理赔(理赔数额按照保险公司规定进行)。
我校2007年以及以后入学的学生也可以参加商业保险。大学生备纳入市医保系统后,学生面临的医疗风险已经大大减轻,但并没有完全消除。主要表现在:
1)住院起付费用。
2)在治疗过程中涉及的自费用药和自费材料。
3)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等)。
4)一些在非定点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如果参见商业保险,则这些风险可以得到较大的减轻,并且保险公司按天支付补贴(意外和一般疾病住院每天补贴50元,重大疾病住院每天补贴80元,累计补贴180天/年)。
商业保险详细方案见附件2。
三、2007级新生参加商业保险工作的组织
请各单位按系为单位将愿意参加商业保险的学生名单(要标明学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盖章后交到研究生院管理处(闵行校区交行政楼312室或者303室,中山北路校区交研究生院104或者106室),注:延期毕业研究生,请按照年为单位参加。同时需将名单发一份电子版至:jcshi@yjsy.ecnu.edu.cn,保险费用将另择时间统一收取。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研工部、研究生院管理处
20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