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2007年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安排
中山北路校区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办理院系 |
2007.10.20(周六) 8:30- |
大学生活动中心二楼多功能厅 |
物理学系 化学系 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 生命科学学院 软件学院 |
2007.10.20(周六)
14:00- |
大学生活动中心二楼多功能厅 |
公共管理学院 对外汉语学院 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 传播学院 艺术学院 设计学院 河口海岸科学研究院 |
注:贷款以新生为主,望各院系做好宣传工作,将贷款申请表发给需要贷款的学生,并对学生所填的贷款申请表有关信息进行审核,盖章确认。通知这些学生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填写贷款合同。家长不能陪同,迟到者不得入内。
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市教委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学校设立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管理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属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及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第六条 申请人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成绩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第七条 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第八条 父母同意办理助学贷款。
第九条 经学校推荐。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一)免费师范生。
(二)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
(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十一条 每学年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即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需复印)。
(二)校园卡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
(三)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复印件(新生);院系开具的详细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其它年级)。
(四)贷款申请表,填写完整以后由院系盖章确认。
(五)国家助学贷款承诺函。
(六)未成年人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其申请贷款的证明原件。
第十七条 贷款的申请、审批:
(一)学校将办理助学贷款的细则和贷款申请表发至各院系。
(二)各院系向困难学生传达助学贷款政策及办理细则,并将贷款申请表发给符合贷款条件并申请贷款的学生。
(三)学生按照要求准备所需材料。
(四)学生带齐相关材料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填写贷款合同。
(五)学校审核、银行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的发放(采用一次授信,分学年发放的方式):
(一)新增贷款于贷款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之内,由银行全部转入学校财务处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续放贷款于每学年开学之前,由银行全部转入学校财务处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贷款优先冲抵学费、住宿费。对于多余的款项,财务处将统一转入贷款学生的存折。不足部分由贷款学生到财务处补足。
第五章 贷款变更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银行贷款展期规定的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当年7月1日前,准备相关材料(本校升学通知书或西部志愿者计划协议书),填写《展期协议》,经学校盖章确认后,自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经办银行所在地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借款期间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的学生,在经办银行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还款、计息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于毕业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应根据收入情况填写还款协议书,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贷款本金可从贷款学生毕业后当年,或者推迟一、二年开始偿还。利息则应在正常毕业当年7月1日起即开始归还。本息还款时间最长不超过毕业后六年。
第二十四条 还款方式根据合同及还款协议书的约定按月偿还。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可在经济条件好转的情况下,选择一次性提前还款。一次性提前还款应提前与银行预约,自行前往经办银行所在地办理。
第二十六条 毕业后到艰苦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符合国家代偿政策的贷款学生,可在国家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准备相关材料(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合同),填写代偿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向教育部申请。
第七章 贷款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留级、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受行政处分、犯罪等有影响还款情况的行为均视为违约。银行有权让贷款学生立即归还贷款。
第二十八条 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收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还款期间,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贷款人的情况下将贷款人的有关资料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公布,并将贷款人的违约情况发至全国联合征信系统和上海市资信公司作为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因贷款学生违约致使经办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学生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