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届毕业生申请“去西部地区及基层就业奖励”的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毕业生去西部地区及基层就业奖励实施条例
第一条 奖励设立宗旨
本奖励设立宗旨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我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树魂立根”、建功立业,采取观念引导、政策助推的方式,大力开拓毕业生到西部及基层就业的渠道。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凡毕业后,志愿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基层单位及其它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均可申请评奖。
第三条 获奖条件
1、 品学端正、遵纪守法、在校读书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 学习刻苦,努力钻研,成绩优良,能取得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
3、 志愿到国家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及其它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并已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四条 奖励金额以及优惠措施
1、学校设立“服务西部奖”, 奖励志愿到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对到西部地区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就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2000元和1000元;对到西部其他地区就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2、学校设立“服务基层奖”, 奖励志愿到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对到基层就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对同时符合以上两条规定的应届毕业生的奖励可以累加。
3、获奖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或西部地区工作期满三年后,表现良好,原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可在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时,在通过国家分数线的前提下,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在复试时须出具毕业当年学校颁发的《服务基层荣誉证书》或《服务西部荣誉证书》和工作单位的证明。
已获得硕士学位的获奖毕业生报考博士学位,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条 评选程序
由毕业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所)申请,院系(所)根据评奖条件进行初审,合格者填写“去西部地区及基层就业奖励”申请表,6月16日前报校学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名单报学校批准和备案。
第六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服务基层奖”或“服务西部奖”者,召开颁奖大会,公布获奖毕业生名单,颁发奖金。
第七条 奖金管理及发放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由校学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八条 附则
1、 本意见有关奖励规定和政策优惠只适用于在毕业当年6月15前与基层单位或西部地区单位签约的应届毕业生;奖励对象暂不包括各类定向、委培毕业生。
2、 评奖后如发现或出现有不符获奖条件的情况,将取消有关奖励及所能享受的其他优惠条件。
3、 获奖者如毕业时不去用人单位报到或向学校提出改派要求,将取消有关奖励及所能享受的其他优惠条件。
4、 到内地其他艰苦地区和行业就业的应届毕业生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可参考本实施意见执行。
5、 本条例由校学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从就业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去西部地区及基层就业奖励”申请表,交至辅导员处,由辅导员统一汇总并于6月16日下午17:00之前交至学校就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