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办银行及上海市教委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属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及研究生。
2、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成绩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5、父母同意办理助学贷款。
6、经学校推荐。
7、以下情形不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在读期间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且尚未清偿的学生。
第三条 贷款额度、利息
1、贷款学生每人每学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
2、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由贷款学生自己支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条 贷款的还款
1、贷款学生于毕业当年的5月中旬之前到助学贷款办公室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根据收入情况填写还款协议书,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贷款本金可从贷款学生毕业后当年,或者推迟一、二年开始偿还。利息则应在毕业当年7月1日起即开始归还。本息还款时间最长不超过毕业后六年。
2、还款方式根据合同及还款协议书的约定按月偿还。
3、贷款学生可在经济条件好转的情况下,选择一次性提前还款。一次性提前还款应提前与银行预约,自行前往经办银行所在地办理。
4、毕业后到艰苦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符合国家代偿政策的贷款学生,可在国家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准备相关材料(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合同),填写代偿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向教育部申请。
第五条 申办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2008年)》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正反两面均需复印)。
3、校园卡复印件。
4、《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一份或《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暨情况调查表》复印件一份。
注:复印件大小以A4纸为宜,可以把校园卡、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办流程
1、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细则》(2008年)、《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2008年)》和《华东师范大学贷款学生信息统计表》发至各院系,并在校园网、海报栏和校报上发布相关信息。
2、各院系向经济困难学生传达助学贷款政策及办理细则,将申请表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并给予审核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华东师范大学贷款学生信息统计表》(电子版)报送到助学贷款办公室。
3、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各院系上报的名单,集中组织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政策说明、填表指导,同时向学生发放申办助学贷款所需表格、合同等相关材料。
4、经办银行派遣工作人员在学校设立助学贷款受理服务点,进行为期两周的申请受理工作。贷款学生根据要求准备好贷款材料,及时前往受理服务点办理贷款手续。
5、学校审核、银行审批。
第七条 贷款的发放
1、对于审批通过的学生,银行采用一次性授信,分学年发放的方式发放贷款。新增贷款于贷款合同生效后,由银行全部转入学校财务处;续放贷款于每学年开学之后,由银行全部转入学校财务处。
2、贷款优先冲抵学费、住宿费。对于多余的款项,财务处将统一转入贷款学生工商银行账号。
第八条 贷款变更
1、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若在中途要求终止贷款,贷款学生可通过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2、贷款学生考取本校研究生或参加西部志愿者计划的,经学校推荐、银行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期间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
3、在读期间转学、出国、退学的贷款学生,在经办银行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金等措施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应手续。在读期间参军、转专业、休学的贷款学生,需及时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通过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 贷款违约处理
1、在读期间受到法纪、校纪处分被学校勒令退学者,银行有权让其立即归还贷款。
2、还款期间若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本人发出催收通知书,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3、还款期间若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主动与经办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者,银行有权在不通知其本人情况下将有关资料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公布,并将其违约情况发至全国联合征信系统和上海市资信公司作为不良信用记录。
4、若违约致使经办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者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华东师范大学助学贷款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