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以来的俄罗斯法制建设
【内容提要】 自1992年“司法改革构想”提出以来,俄罗斯的法制建设已经走过了十余个年头。在整个叶利钦时代,法制建设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就,俄罗斯的社会关系基本上处于法律的调控之下。资金匮乏和动力不足始终困扰着叶利钦时代的法制建设。以务实作风闻名的普京在2001年开启了新一轮的法制改革。普京在原有的基础上,针对资金和动力不足两个“瓶颈”,主动担当起了推动法制建设的重任,并制定了规模巨大的“五年计划”。
【关键词】 司法改革构想 立法 司法 司法裁决的执行。
【中图分类号】 D512 【文章标识】 A 【文章编号】
按照西方学者的说法,1990年6月12日的主权宣言标志着俄罗斯“第一共和国”的成立,因为这份宣言规定了立法、执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由此俄罗斯整个社会的制度变迁从形式上说,有了法律规范的依傍。但事实上,只有到1993年12月12日新宪法确立之后,整个社会的制度创设才开始显得有规可循,才初步具有了“革新”而非“应急”的性质。本文拟从立法、司法和对司法裁决的执行三个角度,从制度而非具体法律的角度,来描述俄罗斯十余年,特别是1993年至今社会转型中的法制改革。
宪制改革
宪制改革的起点:苏联后期对宪法的修改
苏维埃历史上共通过了四部宪法:1918年宪法、1924年宪法、1936年宪法和1977年宪法。戈尔巴乔夫当选为总书记之后,1977年宪法已经不能反映国家发生的重大变化了,修宪问题逐渐被提上日程。当时推动修宪的力量主要来自苏共内部。在1988年第19次党代会时已经有人提出取消宪法第六条(即取消苏共领导地位的宪法条款)的修宪要求,但没有被通过。1990年以后,苏联走上了实质性修改1977年宪法的道路。
根据董晓阳[i]的总结,苏联后期对宪法制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议行合一到三权分立。这是通过两个步骤完成的,包括成立人代会和引入总统制。1988年12月1日,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关于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宣布成立苏联人代会,并将其作为最高权力机构。1990年3月14日,苏联第三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在修改后的苏联宪法中增加了“苏联总统”一个章节,规定总统是国家的最高执行长官。2、取消苏共领导地位,引入多党制。在1990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对规定苏共作为社会领导力量的宪法第六条作了根本修改:苏联共产党、其他政党以及工会、共青团、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运动通过自己选入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并以其他形式参加制定苏维埃国家的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一切政党应在宪法和苏联法律的范围内活动。3、打破原有的联邦制宪法体系。4、改变了原有的选举制度,人民代表实行竞争性选举。5、原有的关于经济制度的宪法条文也被改变。经过修改,宪法中取消了关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提法。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也几乎与苏联宪法同步作了相应的修改。
俄罗斯联邦1993年宪法
取得十月事件的胜利之后,叶利钦并没有如人所预料那样转向独裁,而是加快建立新宪法制度。他颁布了一系列总统令,确立了议会两院的选举制度,并规定在12月12日举行议会选举,同时就新宪法草案全民公决。
1993年12月12日,除车臣和鞑靼斯坦共和国外,俄罗斯全国对新宪法草案进行了公决。12月20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了结果:54.8%的注册选民参加了全民投票,其中的58.4%对宪法草案投了赞成票,41.6%的选民投了反对票。新宪法获得了法定多数,并在通过的同时正式生效。12月12日也成了俄罗斯的宪法日。
对1993宪法的通过有许多争议。如在选票上只有一个简单的问题:“您支持通过这部新的俄罗斯宪法吗?”萨科瓦认为,“用‘是’与‘否’来回答这样重要的文件几乎不能被看成是民主的做法……这也是1958年戴高乐通过奠定第五共和国的宪法时所用的方法。”[ii]而且新宪法草案虽然几经易稿,但并未经过全民的充分讨论,还是在打垮反对派之后通过的。另外一个争议是,虽然有58%的选票(超过了所需的50%)支持通过新宪法,但如果以俄罗斯有选举权的所有选民为基数,那么就只有30%的选民赞成新宪法草案。
俄罗斯1993年宪法一共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正文,包括九章137条;第二部分是结论性和过渡性条款,共九项。
(1)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俄罗斯是“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制国家”(宪法第一条);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第十一条);确认了意识形态的多元性,反对建立一个强制的或国家的意识形态(第十三条);列出了有关人权和公民权的条款,如禁止监禁持不同政见者,限制国家监控通信和窃听电话的权力,俄罗斯人可以自由出境等(第九条);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第八条);宪法第七章对“司法机关”作了专门规定(一百二十五条);关于检察院的规定被放在了“司法机关”这一章的最后一条中;宪法第九章对修宪作了复杂的程序规定。
(2)宪法的特点
1、摒弃了苏维埃的宪法制度,向西方宪法制度靠拢。这部宪法引进了三权分立、多党制、主权在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以及意识形态多元化等典型的西方宪制原则。相应地,取消了议行合一、共产党为社会主导力量、全民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和共产主义等提法。
2、总统权力过大,三权失衡。俄罗斯引入了西方宪制原则,但1993年宪法的精神却是俄罗斯式的,带有俄罗斯传统中的个人专权特色。[iii]它同时吸纳了法国总统制和美国总统制中有利于加强总统权力、减小对总统权力制约的成分与机制。[iv]
俄罗斯总统有立法动议权(一百零四条);对总理、法院法官、总检察长和央行行长有任命权,有权主持联邦政府会议(第八十三条);可以利用协商程序,解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分歧(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规定俄联邦总统有权发布命令和指示,且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执行。
俄罗斯总统的权力还表现在弹劾总统的程序上。弹劾程序的复杂程度使得总统可以毫无顾忌地运用宪法所赋予的权力。首先,总统要有叛国或其它重大犯罪的事实;其次,要有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确认;第三,若想对总统指控,要有不少于1/5的国家杜马议员的动议,并且在两院内都要以2/3多数票通过;最后,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总统的决定要在杜马对总统提出指控的3个月内做出,否则对总统的指控即为废除。考虑到俄罗斯总统在联邦委员会中的传统影响,使俄总统几乎没有受到弹劾的威胁。
*肖辉忠、燕玉叶,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01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i] 参见,董晓阳:“俄罗斯宪法制度的演变与时代特征”,《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03年第1期。
[ii] Richard. Sakwa, Russian Politics and Society,p.60。
[iii] 董晓阳:“俄罗斯宪法制度的演变与时代特征”,《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03年第1期,第26页。
[iv] 关于俄罗斯总统制与法美总统制的异同,参见,冯绍雷:《制度变迁与对外关系——1992年以来的俄罗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8页。